转发《中共忻州市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参与赌博活动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 发布人:admin
  • 时间:2010-10-20
  • 点击:470
  • 来源: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共忻州市纪委、中共忻州市委组织部、忻州市公安局《关于坚决制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精神,严肃党的纪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共产党员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是违犯党的纪律的。情节较重的,应依据本暂行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㈠因参与赌博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㈡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方便条件,被依法劳动教养的;
㈢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
第四条 凡赌资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或赌资数额虽不满五百元,但多次参加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条  凡赌资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赌资数额在三千元以上(含本数)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  故意为赌博提供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从中获利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故意为赌博提供其他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发现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的赌博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的严重赌博活动长期失察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条  经营旅馆业、客运交通业、公共娱乐场所的党员负责人,其经营的场所、客运工具内屡次发生赌博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对赌博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条 查赌、禁赌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徇私舞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㈠党员领导干部赌博的;
㈡用公款赌博的;
㈢在工作时间赌博的;
㈣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㈤在基层和下属单位赌博的;
㈥查赌、禁赌人员赌博的;
㈦在境外赌博的;
㈧诱发犯罪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赌资数额的认定,应根据现场收缴的赌资总额计算;现场未收缴到赌资的,根据共同参赌人供认或其他在场人证实的赌资总数额计算;多次参赌未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犯有本暂行规定所列错误的,应予以免职,然后按本暂行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非中共党员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有本暂行规定所列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2005年以前发生的赌博行为,如能如实向组织交待清楚,可作出深刻检查不予纪律处分,如不交待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可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忻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