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监察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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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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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为了最大限度地强化全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学院的行政效能建设,激励各岗位人员勤慎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学院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       监察工作制度
(一)、成立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接听、接待群众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及时、准确的梳理后呈报有关领导批办。
2、根据上级交办、领导指示、群众举报,对各系(部)、部门负责人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及廉洁勤政等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汇报有关领导。
(三)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求
1、行政效能监察必须在2人以上进行;
2、除现场督察外,也可以采取电话咨询、约定谈话、函调等相应方式;
3、督察时要仔细查阅工作程序、文字资料,听取工作陈述,并做好记录;
4、填写行政效能监察表,为兑现奖惩提供尽可能详实的依据;
5、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系(部)、部门及其负责人监督检查,各系(部)、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服务承诺制度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思想,强化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的决议决定意识,恪尽职守,讲究文明礼貌和热情主动服务。
2、公开工作职责、服务质量标准和办事时限承诺,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接受群众监督。
3、各系(部)、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开后的服务承诺。对承诺的事项,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得推迟延误。如因其他原因影响按时办结,要向服务对象讲清原因和说明情况。
4、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勤政,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
5、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要对承办人批评教育,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对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首问负责制度
(一)服务对象到各系(部)、部门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1、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们)管”等语言敷衍搪塞,简单生硬地回绝对方。
2、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业务范围的业务,首问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在服务时限内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要负责地一次性解释清楚原因、需补充的手续、要求等。
3、不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办事人到承办此项事务的部门或个人。
4、对服务对象所涉及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管理业务联系范围的,或属于业务不明确、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5、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其应将反映人的情况、来电反映的事项等如实记录,然后根据学院各系(部)、部门的职责划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凡我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按行政效能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限时办结制度
1、各系(部)、部门在处理各项事务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已明确规定时限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
2、已明确承诺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凡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理要说明原因。
3、无故超过承诺服务时限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个人,视为超时默认,严格按照行政效能监察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一次性告知制度
1、服务对象到各系(部)、部门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下一次性告知明白。
2、如果对方手续不完整,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交的材料及办事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3、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政策依据。
4、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内容,也要一次性告知对方,并按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办理。
5、违反上述规定,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经查属实后,按行政效能监察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各系(部)、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属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办结制与一次性告知制等有关规定失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取消评比先进资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扣发年终考核奖;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扣发年终全部奖金,调离现工作岗位。
2、一年内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一次的,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任人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补救;对违反两次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扣发年终考核奖;对被通报三次以上的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等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扣发年终奖金,所在部门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3、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责任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⑴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造成工作损失的;
⑵在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失查和放任错误的;
⑶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造成损失的;
⑷收受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⑸到有关部门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
⑹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的;
⑺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的;
⑻刁难服务对象,延误时限,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⑼反群众纪律,工作作风恶劣,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⑽利用职权与社会上不法人员相互勾结,参与非法活动或营私舞弊的;
⑾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⑿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⒀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各系(部)、部门负责人不认真组织所属人员履行行政效能责任制度,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后果严重的,在追究责任人的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5、责任追究工作在学院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学院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办理。
6、学院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受理过错投诉或举报材料后,应在5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并报请学院行政效能领导小组决定。对决定立案的,由学院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证据,并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调查工作一般要在3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需延长调查时间的,要报请学院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7、调查小组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学院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按职责执行。
8、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作出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学院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或上级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行政效能考评制度
1、行政效能考评一般每学年进行两次,每学期进行一次。
2、考核内容:⑴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学院的决议决定等的执行情况;⑵履行职责,工作效率情况;⑶工作态度、文明服务情况;⑷团结协作,廉洁自律情况;⑸效能监察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3、考核办法:平时抽查和半年、年终考核相结合,院领导打分与群众打分相结合,采用无记名投票打分,每项内容为20分,总计100分。95分以上为优秀,85—94分为称职,60—84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不含60分)。
4、对优秀和称职者给予表扬奖励,对基本称职者提出警告,对不称职者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告诫,限期改正。
八、本制度适用于全院教职工。
    各系(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