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外出代课、办学、劳务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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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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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但上班时间未经学院允许,一律不准私自外出代课、办学、提供劳动服务。如确系需要,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以学院的名义派出方可。

一、经学院批准的外出代课教师和服务人员,所得收入应全额上交学院,由学院按比例再发给本人,代课课时记入教师本人课时总量。

二、学院应有关部门的要求而派出搞服务的教职工,为学院增光添彩、赢得声誉、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各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查处违规外出代课、办学、劳务的主要责任人。

三、对查出的上班时间私自外出代课、办学、劳务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晋职的资格,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和纪律处分。

四、 本规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