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培养方案(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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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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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青年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事业发展的希望,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后备力量。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学校的生存和发展,青年教师的培养是我院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此,加强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青年教师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使他们尽快地成熟起来,挑起工作重担,争当教书育人的骨干,争创一流的工作质量。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培养方案。

指导思想青年教师培养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南,以适应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要求,以学校为培养主体,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政治素质、师德修养、业务能力,使之成为能独立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骨干。二、培养目标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2.具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能独立承担一门以上理论和实践课程的教学,能够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手段。3.具有教学改革意识,积极参加教学改革研究活动,有教学改革成果。4.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参与各类科研立项工作。5.教学效果良好,受到师生好评。6.能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并且效果良好。三、培养对象及培养周期1.培养对象:未从事过高职教学工作的教师。2.培养周期:一般为三年。四、培养办法(一)岗前培训制度凡进学院未从事过高职教学工作的新教师都必须在学院统一安排下参加有计划、有目的的岗前培训班,让他们初步了解做为一名合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了解学院对教师岗位的具体要求。(二)教学见习制度1.教师进校后的第一学年为教学见习期。2.教师在教学见习期内的主要见习项目包括: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加强师德修养,了解和掌握基本教学规律及基本教学方法,遵守教学规范,了解基本教学文件的编制方法,熟悉相关的现代教育技术,通过参与各种教学环节的全过程掌握对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准备等。3.在教学见习期内,新教师在指导教师的指导和安排下,通过承担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实践环节,完成主要教学见习工作。(三)专题培训制度在教学培养周期内,新教师应参加由学院定期举办的新教师各类专题培训班,具体安排如下:第一年:专题一:教学及其管理的制度与规范专题二:师德修养与职业道德第二年:专题三:教学内容组织与教学方法专题四:现代教育技术第三年:专题五:教学与科研专题六:教学艺术由学院教务处根据各专题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各系部也应结合系部工作情况和特点开展相关的、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四)专业(社会)实践制度对于由高校毕业直接进校的新教师,在培养期内,必须完成规定的专业(社会)实践(—年)。1.学院所有专业或专业基础课教师,在培养期内,必须完成累计半年的专业实践锻炼。实践场所应以新教师专业相关(近)的工厂、企业、事业单位为主,也可以安排在学院实习工厂和学院实验室,但院外实践时间一般应占总实践时间的一半以上。2.学院所有公共课基础课的新教师在培养期内应主动申请到高校进修培训半年,其进修的高校由教师所在系部安排,报主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五)导师培养制度1.各系部要给每位青年教师指定一位德高望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老教师(特殊情况下可由优秀的中级职称的教师担任)担任指导教师,开展互帮互学活动,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2.指导教师的职责(1)帮助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加强师德修养,增强教师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为学院的发展献计献策。(2)指导青年教师备课、书写教案、设计课堂讲授,传授教学方法,见习期间的新教师的课堂教学所用教案必须由导师在课前认真审查并签字。(3)每月至少听二次青年教师授课(包括技术和理论),做好听课记录,并对青年教师授课进行点评,掌握青年教师的教学情况。(4)学期末,帮助青年教师总结经验,提出努力方向,为青年教师写出书面鉴定。3.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培养要求1.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的青年教师培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培养工作,具体事务由人事处、教务处及相关系部协同完成。2.青年教师在培养期内应完成:(1)每学年撰写一篇教学心得和年度总结(不少于2000字)。(2)听老教师课不少于40学时并有听课记录。(3)完成专业实践报告或社会调研报告一份(不少于5000字)。(4)培养期结束后应提交全面的教学工作总结。(5)通过普通话等级测试,一般教师须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语文教师须取得普通话测试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6)参加现代教育技术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7)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六、考核1.青年教师培养期内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终结考核,年度考核安排在培养期每学年末,终结考核安排在培养期第三学年末。2.院青年教师培养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人事处、各系部负责人)根据培养人的师德表现、业务情况和指导教师意见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给予被培养人综合考评等级。3.年度考核或终结考核不合格的,暂缓转正或解除聘约或延迟推荐晋升高一级职称评审,直到合格。七、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八、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